国家何时使环境条约易于修改,当它们这样做时是否有效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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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入社会科学系吧 伟大的问题,伟大的头脑系列研讨会 Ronald B的活动. 米切尔说,他是俄勒冈大学政治学和环境研究教授.

大多数环境条约规定,修正案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具有法律约束力(“生效”), 只是为了, 立法机关批准的州. 一些条约, 然而, 规定修正案在一段短时间内对所有条约成员国具有法律约束力,在此期间,各国可以反对修正案对其国家生效. 各国在一些条约中增加了这种“默认接受”条款,以解决“需要批准”办法所特有的修正案生效的长期拖延问题. 他们这样做是为了增加修正案的可能性, 一次谈判, 是否对所有成员国立即生效. 这些修正案生效方法的对比提出了两个研究问题:a)在什么条件下,国家, 哪些州, 同意对约束它们的国际义务下放一些控制权, b)这种授权所带来的主权风险是否真的“传递”了修正案更快、更广泛地生效? 这项研究涉及两个问题:比较哪些国家批准“明确批准”与哪些国家批准“明确批准”的速度和速度. “水龙头”条约和, 分别, 比较“需要批准”与“需要批准”的速度和广度. “TAPS”修正案生效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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